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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方政府在构建科技创新体系中的作用和路径

发布时间:2019-09-29


  在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大背景下,西部地区须打破常规,充分利用科技力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学术界关于政府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的研究已经持续多年,各位研究者得出的结论也大致相近。西部地区具有一些特殊性,如经济基础薄弱、可供利用的科技条件较好,因此,西部地区政府在推进科技创新时所发挥的作用可能与其他地区的政府有所不同。科学确定西部地区政府在科技创新中的功能,积极探索实现这种功能的途径,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一、政府在科技创新中的角色及作用
  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都证明了政府在科技创新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在国家制度创建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政府作用的发挥。政府是国家创新体系的规划者与建设者,具体来讲,政府在科技创新中具有引导作用、支持作用、推动作用。国家创新系统的主体包括研究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中介机构以及政府相关组织。有7个因素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这7个因素分别是人力资源、知识与技术储备、知识产权、基础设施、资金、政策法规、国际贸易,政府通过作用于国家创新体系诸要素而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政府扮演的角色,可以将政府的作用概括为主导作用、参与作用和助力作用。主导作用就是政府根据自己的意图,借助资金、政策、法规等引导各种主体积极参与政府倡导的科技创新活动,在研发主体与科研服务机构之间以及科技研发与科研成果产业化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使科研成果能够顺利地转化为生产力。在推进科技创新过程中,政府会根据当地科技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制定专门的规划、实施意见等,并根据创新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实施难度,出台相关配套支持政策。政府甚至会出面组织一些项目,如美国的“曼哈顿计划”、“阿波罗计划”等就是由政府直接组织工业界、学术界合作开展的研究开发。一些国家甚至将政府、企业和大学看作并列的三大科技创新主体。政府的参与作用主要体现为对教育、人才培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投资、运营等。为了保持科技竞争力,政府必须提供服务,积极进行教育投资,培育创新型人才,建立创新平台。由于企业不愿意投资一些领域的项目,政府直接参与就弥补了市场的不足。政府的助力作用则更多地表现为帮助非政府机构和个人开展科技创新。一般来讲,研发的项目由企业自己选择,政府只是根据该项目是否符合科技发展的总体方向和企业发展的目标,确定是否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
  一些人将政府的作用概括为3个方面。第一,政府通过“规则”、“规范”、“信念”、“组织”等制度要素的结构化建立与完善科技创新的制度体系,营造一个尊重知识产权和鼓励创新的制度环境。第二,政府给予科技创新活动直接或间接的金融支持,以“政策性金融”支持创新活动。第三,政府扮演科技金融网络链接机制的“桥(bridge)”的角色,通过建设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如孵化园、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促进科技型企业与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对接。拉斯·雷永博格将瑞典政府在创新机制中扮演的角色描述为“基础研究的扶持者、一个有利的创新环境的建设者以及创新者利益的保护者”。有研究者指出,“在芬兰国家创新系统中,政府扮演着指挥者和协调者的角色”。无论从哪个角度去考察政府的作用,都能看到不同国家政府的作用范围与作用深度不尽相同。
  政府发挥作用的途径主要有3个。一是直接的政策扶持。各国政府(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政府)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政策涉及财政、金融、税收、土地、人才、市场开发、创业者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其中影响最大的是金融政策,主要包括银行贷款优先和利率优惠、财政贴息支持、提供融资担保、鼓励甚至参与设立创投基金和风险基金等。
  如美国为了鼓励风险投资,规定发起人每向风险投资项目投入1美元,便可从小企业管理局(SBA)得到4美元的利率仅为2%的低息贷款,同时还可以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美国目前已经建立了全国性的信用担保体系、区域性的专业担保体系和社区性的担保体系。日本、德国政府针对科技型企业风险大的特点,设立了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复兴银行。二是间接的政策扶持。即通过规划和产业投资导向,将与科技创新有关的产业和产品纳入优先支持的范围,为科技创新活动频繁的领域开“绿灯”。三是政府向科技创新项目投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通过设立各种基金,参与科技产业的投融资。当然,政府并不是全程参与创新,而是作为环境保护者、政策制定者、公共服务者和制度与机制调控者去发挥作用。
  在不同的时期,政府作用发挥的程度也有所不同。例如,直到二战结束之前,美国联邦政府对于科技研究开发活动的支持都是零散和不成体系的,科技创新活动主要存在于私人工业部门。二战之后,以1971年“新技术机会计划”和“国家1979技术创新法”的推出作为标志,美国联邦政府对科技研发活动的资助额迅速增加,科技创新政策也逐渐从产业政策中独立出来。此后,联邦政府增加了科研资金投入,以战略性的大项目带动国家整体的科技研发活动,促进国家实验室的科研成果转化。为加大对这类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美国政府全面介入科技创新活动,制定了系统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和法律,成为推动美国科技发展的重要力量。其他国家的情况与美国类似。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创新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各国政府都愈来愈注重发挥自身的作用。

  二、西部地区政府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
  在分析政府的作用时,首先需要明确两个前提。
  第一个前提是,将西部地区作为经济发展滞后的一个具有共同性的板块来研究,在诸多领域已经进行过尝试,并且被证明是有效的。而事实上,在科技创新方面,西部地区也是一个差异很大的区域,有些地方的科技创新能力并不亚于东部的一些地区。有人根据科技创新能力将我国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分为6类区域,其中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就分别属于4、5、6类区域。如果按城市划分,情况可能更复杂一些。以四川省为例,成都市的科技创新能力就比东部许多城市要强,而其他许多市(州)的科技创新能力在全国又处于末流。受篇幅所限,本文不可能划分得太细,因此拟将西部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科技人员、科技机构数目并不等同于创新能力,在一些科技资源富集地区,由于制度供给、市场发育、产业协作等不配套,科技资源优势并不能转化为经济优势。第二个前提是,尽管对于如何界定政府的作用范围与企业的作用范围,如何利用计划之手与市场之手等问题,目前仍存在争议,但如果我们遵循科技进步的一般规律去思考政府的作用,问题就变得相对简单了。而实际上,政府在科技创新中发挥作用的具体方式,到目前也很难找到完全相同的例子。正因为每个国家(或地区)都要根据自己所处阶段和基础条件等确定政府在科技创新中的角色,所以才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政府推进科技创新的作用模式,我们也才有必要来讨论西部地区政府扮演的角色问题。因此,西部地区要想开创一个靠科技创新来推动经济结构升级的新时代,走出一条有别于发达地区的路子,就需要研究政府在科技创新中所起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不是非常发达,市场机制所起的作用有限,创新主体与需求主体间存在着鸿沟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发挥独特而有效的作用。
  基于政府在科技创新中的特殊作用和上述两个前提,我们认为,在西部地区科技创新的过程中,政府虽然不承担具体的科技创新任务,不是科技创新的主体,但却是推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主体,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在推进区域科技创新过程中,应特别注重强化政府的主导和参与作用,通过增加对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投入,迅速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目前,西部地区各级政府在推进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对转制科研院所改革的指导,集中组织一批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推动一批重点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并实现产业化,完善支持创新的政策体系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等方面,已经进行了有效的探索并开展了多样化的实践。就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情况来看,有些地区建立了创新科技管理体制,有些地方出台了创新支持政策,有些地方强化了主体的作用,有些地方落实了一些具体的措施。目前,政府已经全面介入当地的科技创新并开始发挥作用,至于作用发挥的程度如何,效果怎样,哪些方面还需加强等,则需要作进一步分析。
  就目前来看,西部地区在科技创新方面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其一,西部地区的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28%,地区生产总值所占比例为20%,相比之下,科技方面所占比例明显偏低,这种情况在涉及产业发展的科技指标上反映尤为突出。相关数据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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