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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组织化的问题、成因及提升对策

发布时间:2019-09-29


  发展农村协商民主既是深化我国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有效应对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面临的新挑战、更好地达成善治的需要.而提升农民的组织化水平,逐步消除因农民原子化状态导致的治理主体意识模糊、参与意识淡薄、参与效能感低下的情况,重构农村协商民主治理的组织基础,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农民组织化是农村协商民主治理优化的重要保障

  提升农民的组织化水平,让农民以组织的形式参与政治,与村庄其他组织开展平等的对话,达成共识,有助于提升乡村治理的绩效,促进农村乃至中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 一) 农民组织化有助于优化农村民主协商治理体系,提升乡村治理能力

  首先,它是一种民主的治理体系.在传统治理模式下,受传统文化和民主制度不完善的双重影响,农村普遍存在着参与意识低、参与效能感低下等问题,如村民普遍不愿意接受访谈,认为"自己只是个农民,管不了很多事","村里的事情和我们没有关系,别难为我们",还有些农民从来不参加村务决策,也不关注村务公开.村级组织的完善可以大大提升农民参与意识,促进农村治理体系的合理化,如完善的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可以使农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由此形成代表最广大村民利益的共识; 它还有助于改变乡村领导人的治理理念,以平等、民主的方式参与协商,整合不同利益.

  其次,它是一种分权的治理体系.在传统治理模式下,"村两委"成为村庄重大事务的决策者和执行者.村民代表大会组织健全后,村庄重大事务的决策权由"村两委"转向村民代表大会,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成立更是为民主协商治理体系的优化嵌入了一种新的变量,这就使得农村的治理体系更加合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别由不同的主体行使,不同组织合理分工又相互制约,极大地增强村级组织的权威性、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升村级组织的治理绩效.

  再次,它是一种法治的治理体系.在农村,由于竞选的日趋激烈以及村级组织的逐步完善,其制定的村级"政治规则"得到普遍的遵守.如村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策,"村两委"必须执行,执行的结果要受到村民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村庄内部的游戏规则把国家、省级政府或民政部门有关乡村治理的原则性、普遍性的规定变得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把法律和法规落到了实处.

  ( 二) 农民组织化有助于涵养农民的公民意识,提高协商的效能

  改革开放以来,一家一户的经营方式及农民理性经济人意识的觉醒,使得农民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向自己的事情,无暇顾及村里的公共产品和公益事业,"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务,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1].而农民组织作为农民个体化、自主化和理性化基础上的自由联合,可以成为村庄关联关系重建的社会基础,让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管理,使农民意识到自己是村庄公共生活的一分子,与其他村民生活在一个共同体之中,必须互相帮助,增强了村民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首先,农民组织是农民接受教育的重要渠道.人们自愿联合组成的合作社以通过公共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成员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共同需求和渴望.国际合作社联盟确定的合作组织 6项基本原则,其中就包括教育.在参与农民组织的日常活动中,农民受到的教育除了农业技术方面,还包括民主原则、民主的活动方式和互助合作精神,这将逐步改变传统农民的孤立和封闭状态,采取一致行动从政治上保护自己的利益.调查中,我们发现,山东省平度市某村由于村委会主任是通过贿赂当选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形同虚设,但老年人自发组织起来,一致要求村委会提高老人的养老补助,结果成功了,组织的力量对其他村民具有极大的启示作用.

  村民自治组织虽然具有行政、半行政色彩,但毕竟为农村导入和培育了若干现代民主因素.它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农民对行政权力的依附和盲从,使平等、契约、组织的观念深入人心,促进了农民主体意识的觉醒,具备了协商型参与和妥协型参与的若干特点."它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现代民主,但它可以锻炼和训练数以亿计的人民群众,可以有力地影响城市的基层民主建设,可以向那些怀疑中国人民有普遍实行民主的能力的人,向不相信现代民主的伟大作用的人,展示民主的宝贵的社会功能."[2]

  其次,农民的组织化还造就了一批具有较强独立理性和自主意识的农村社会人群,如村干部、专业能人、农业大户、农民企业家等,这些人在角逐农村政治权力的过程中,逐渐掌握了民主的原则,提高了政治技能,成为了农村的"政治家",为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了生长点.

  ( 三) 农民组织化有助于共识的形成和执行

  农村治理危机的根源在于农民的低组织化导致的农民诉求得不到倾听、权利得不到保障."如果没有一个社会组织,它愿意并且能够为我们所珍视的观念和价值大声疾呼,除非我们正好非常富有,或者非常有名,否则,我们就很难让很多人听到我们的主张,也很难影响政治决策."[3]农民以组织的形式参与公共决策,可以有效避免个体参与决策所造成的利益表达困难、话语权重过低、决策成本过高等弊端,易于达成共识并保证共识的顺利贯彻实施,实现农村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二、农民组织化的问题及其成因

  在现代化洗礼的过程中,中国乡村社会的家庭、宗族、村落乃至乡里组织日益式微,各种社会要素在更大的范围和更广阔的市场竞争平台上重新配置,农民已经失去了传统乡村社会组织的支撑,但现代的农民组织尚未建立起来,农村出现了"组织松散化"、"碎片化"、"原子化"的趋势.

  ( 一) 农民组织化的现状---低组织状态

  首先,地缘性、血缘性组织比较多.受农民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农民的交往范围十分狭窄.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的自治组织,但村委会仅仅是由居住在一个村落的村民组成的,也不存在地区级或全国性的组织,分散于全国的各个村落无法把更多的农民组织起来参与政治生活,流出和流入的农民难以享受到基本的权利,边缘化倾向十分明显.村级政治组织的不完善导致村民寻求宗族、家族性的组织以满足自己生产生活乃至精神方面的需要,家族性组织在某些地区大量存在并对当地的政治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即使以业缘形式组织起来的农业合作组织,其地缘色彩也非常浓厚,据对全国 15 个省市 25288 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调查发现,活动区域仅限于一乡之内占到 90. 7%,有的地方甚至达到了 98%,就连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北京、广东等地也在 85% 以上,这其中以"本乡本村"所占比例最大; 跨乡进行的仅占 8. 4%,跨县的就更少了,不足 3%[4].

  其次,组织的行政色彩比较浓,自愿性不足.村民自治组织更多地体现为国家为维护乡村社会的稳定和秩序而做出的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与村民的自愿无关.村党支部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同样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政权组织的自治虽然解决了农村行政管制和部分农民生活方面的问题,却不能为基于家庭经营为主体的经济合作提供必要的服务,也不能为农民权益的维护提供有效的自组织保障,更不能整合农村跨行政单位的社区性资源.

  即使最具有现代意义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从法律上讲,它应该遵循民办、民管和民享的原则,以农民的自愿参加为前提,但调查发现,有的农民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就是村党支部书记,它的发展与"村两委"乃至基层政府密不可分.这些组织发展状况如何,发挥作用大小都受"村两委"、甚至基层政府的重大影响,独立性、自治性不足.

  再次,组织内部机制不完善,组织之间的关系不协调.民主选举制度的不完善和传统文化的影响导致村民自治组织很大程度上并不能体现民意; 农村基层党组织也大多处于涣散状态; 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基层政府之间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权力边界模糊; 组织体系不完善,有些村庄要么根本没有村民代表大会,要么从来不召开会议,即使有,大部分也依附于村民委员会,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表达利益、制约权力、提供农村部分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作用.

  ( 二) 农民低组织化的原因

  首先,源于经济环境的影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但它以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为基础,这种生产方式非但不能促进农民之间的联系,反而导致农民之间的相互隔离,就像马克思所分析的法国农民状况一样,大多数农民只关注自身的利益,不愿意参与村庄公益事业,造成农村的离散化.

  其次,源于政治环境的影响.从政治学的视角来分析,农村社会基础的重建问题实际上就是农村社会和现代国家建设的问题.在农民组织化的进程中,政府的作用构成了第一推动力,政府对农民组织是积极扶持还是消极对待,是包容合作还是打压排斥,对农民组织的良性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但囿于传统的思维方式,政府对农民组织化的态度一直很纠结,导致农民组织要么成为游离于政府监管的非法组织,要么成为听命于政府的半官方组织,难以发展成为现代意义上的成熟的社会组织.

  再次,源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传统文化总体上是倾向于集体主义的,这种文化精神在相当程度上不能塑造普遍主义信任,而只能形成特殊主义的信任---凭借与行为者的特殊关系而确定行为对象身上的价值至上性.这种信任机制使一个人在处理各种关系和交换问题时难以跳出个人信任的圈子,社会生活只能局限在较小的范围之内,由此导致中国人的合作精神孱弱,"中国的村庄,像其他国家一样,是农村社会的基本细胞.但和印度、日本甚至欧洲的一些地方相比较,中国的村庄显然缺少凝聚力.村庄大部分成员为一项共同的工作而进行合作的情况很少发生,而这类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培养成员休戚与共的习惯和情感……中国的村庄与其说是生活和功能性的共同体,还不如说是许多农家的聚居地"[5].

  三、提升农民组织化水平的对策

  乡村社会秩序的重构就是正确处理农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促使传统乡村社会组织转型为新的适应于现代社会要求的组织体系,以组织的形式参与社会管理,改变单个农民孤零零地站在国家权力面前的弱势地位,奠定农村协商民主治理的社会基础,优化乡村治理的环境.

  这些现代农民组织主要包括现代经济组织、社区自治组织和各种社会组织.现代经济组织是联结市场和农户的中介,在传递市场信息、普及生产技术、提供社会服务、组织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进行生产和销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使个体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微观层面联合起来,以较高的组织化程度、一体的组织结构、适度的组织规模进入市场,进而有效地解决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与农产品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提高农户的市场谈判能力和竞争能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改变当前农村相对贫困的现状,为民主协商治理创造条件.社区自治组织以村民自治组织为依托,为乡村社会生活的有序发展提供稳固的组织基础.各种社会组织代表着多元化的利益,表达着各种不同的声音,是现代社会组织的重要实现形式.这些组织积极参与乡村治理,可以更好地整合多元利益,体现民主协商治理的精神,实现乡村善治.

  ( 一) 促进农业生产方式的第二次飞跃,以农业的产业化带动农民的组织化

  立足于商品经济基础上,以自由个性觉醒的个人和团体作为主体的社会,是合作制经济组织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邓小平对中国的农业问题提出了"两个飞跃"的发展思想: "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保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又是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6]

  改革开放30 多年来,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有了质的飞跃,截至2012 年 12 月底,全国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 2. 7 亿亩,已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 21. 5%,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成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农村进一步发展的必然.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改革取得的重大历史性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农业生产特点,必须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就是适应城镇化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在"统"和"分"两个层次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和方式创新,充分发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在规模、效率、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优势,推动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使农业经营方式更加丰富、更加具有竞争力,进而提升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奠定农村协商民主治理的社会基础.

  ( 二) 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加大政府对农民组织的扶持力度

  我们今天谈农民组织的发展,其前提就是必须以农民的自发自愿为基础,避免政府的过度干预甚至强迫命令.但农民组织的健康良性发展又离不开政府的积极支持.除了立法保障之外,政府的支持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这种政策上的优惠主要表现为减税、低税和免税,因为农民合作组织是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互助性的经济组织,资金是其发展面临的最大制约因素之一.第二,财政上的资助.西方国家一般通过政府的赠款、补贴、贷款、担保、投资、订货合同、转让土地及建筑物等给予农民合作社财政上的支持,如德国政府对农业合作社的管理费用进行补贴,第一年补贴总额的 60%,第二年补贴总额的 40%,第三年为 20%,补贴的总额达到合作社投资总额的25% .第三,技术和教育上的帮助.为了实现农业的现代化,西方国家大多通过提供技术人员、培养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来帮助农民合作社进行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当然,政府除了对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提供必要的支持外,还对其进行必要的规范,以完善组织内部的管理机制,通过立法和经济活动对合作社的活动进行规范.我们要把西方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与我国的国情有机结合起来,在法律、政策、税收、资金、人员培训、内部组织管理等方面加大对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扶持,促进其健康发展,发挥其对农业产业化的积极作用,并逐步培养农民的合作精神.2010 年中央 1 号文件决定对运行规范、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带动潜力大的合作组织予以补贴.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明确规定,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这需要我们创造条件,把这些支持农村发展合作经济的具体政策措施切实落到实处,促进现代农业经济组织的发展.

  ( 三) 发挥一些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

  国家在尽可能提供帮助的同时,还要积极发挥一些发展比较好的农民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农民只有在组织发展中真正受益,才会切实体会到组织的力量和伟大,也才能自觉自愿地加入组织,进而不断提高组织化的程度.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 政治学[M]. 吴寿彭,译 .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1.

  [2]朱光磊,程同顺 . 在更大背景下认识村民自治[J]. 中国书评,1998( 5) .

  [3][英]阿米·古特曼,等 . 结社---理论与实践[M]. 吴玉章,等,译 . 北京: 三联书店,2006.

  [4]孔祥智,等 . 现阶段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状况、组织管理及政府作用[J]. 农业经济问题,2006( 1) .

  [5][美]巴林顿·摩尔 . 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M]. 拓夫,译 . 北京: 华夏出版社,1987.

  [6]邓小平文选: 第 3 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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