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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干预外资并购的动因和手段实例研究

发布时间:2019-09-29

  摘要:政府通常会基于帮助企业突破经营困境、稳定税源和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等目的, 通过出台相关法规、行政审批及政策优惠等手段对外资并购实施干预。在嘉士伯系列并购中, 政府为并购双方牵线搭桥, 引导和规范并购行为。案例研究表明, 并购的财务绩效在不同的被并购企业中存在差异;在非财务绩效方面, 表现为就业人数和缴纳税款的增加, 并使产业结构得到一定程度的优化, 实现了外资并购中政府干预的初衷。但与此同时, 还应切实关注与防范外资并购过程中可能形成的垄断。

  关键词:嘉士伯; 外资并购; 反垄断; 政府干预; 绩效;

  一、引言

  并购是组织变迁的基本方式之一[1], 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快速实现组织产业链的延伸[2], 并购也是外资企业进入我国境内市场的一种常用方式。在过去的20多年里, 诸多国内知名企业在外资并购中成为了被收购的目标[3]。并购可以引导资源整合, 具有将错配的社会资源予以重新调整和配置的作用, 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与调整。客观地讲, 外资并购可以给我国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技术支持并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 促进企业更快发展, 但与此同时, 也不能忽视外资并购可能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例如被并购的中方企业品牌被搁置、自主品牌受到威胁和重创, 甚至形成行业垄断等。因而在这种情况下, 政府加强对外资并购的持续关注甚至实施必要的干预就显得格外重要。

  在我国, 由于政府在企业并购中常常既要履行监督、协调、服务等管理职能, 也要履行代理、经营、控制等经济所有者职能, 所以政府干预包含了宏观调控、微观管理和政府规制三方面的内容[4]。但是, 政府干预是一把双刃剑。外资并购中政府干预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政府或以所有者的身份主导外资并购, 或以监管者的身份通过政府审批和政策优惠等手段对外资并购活动予以引导, 进而提升企业内涵发展能力, 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的目标。然而, 过度的干预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甚至可能形成垄断, 而干预不足又可能导致外资垄断, 在破坏国内市场竞争秩序的同时致使民族品牌不断受到挤压甚至消失, 进而丧失对重要产业及核心技术的控制力。因而, 需对既往外资并购中的政府干预进行系统考察, 以此作为推动政府干预积极作用发挥和对过度干预或干预不足予以警惕的依据。

  本文以嘉士伯在我国的系列并购案例为研究对象, 梳理外资并购中政府干预的动因和手段, 通过对政府干预下系列并购案例的财务效果与非财务效果进行分析, 总结经验并得到有益启示。

  二、文献综述

  (一) 外资并购绩效

  在国外诸多研究中, 一些学者认为外资并购会对被并购企业产生正面效应[5,6,7]。如Boateng等[8]通过研究中国的跨国并购事件, 发现跨国并购能够在10天的事件窗口期内为被并购企业带来正向财富效应。然而,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外资并购会对被并购企业产生负面效应[9,10,11]。特别值得关注的是, Mantravadi和Reddy[12]以印度工业行业发生的并购事件为研究样本, 分析了被并购企业在并购前后各项财务指标的变化, 结果表明只有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在并购后有显著提升, 其他财务指标均没有明显改善, 而且有很多指标在并购后反而出现了恶化。

  与国外研究形成两种不同结论的情况相似, 国内一些学者通过研究指出并购能够为被并购企业带来正面效应[13,14,15], 相关研究结果表明跨国并购总体上促进了企业绩效的提升;同时也有一些学者指出, 外资并购会给被并购企业带来负面效应。如刘李福等人[16]认为, 并购不一定是企业扩张的最好选择, 企业在并购后如果不能做好资源整合工作, 那么并购就不能实现预期的目标, 甚至会使并购双方陷入破产危机。

  (二) 外资并购中的政府干预

  为了满足公众利益, 政府可能会通过对企业的控股权或直接动用行政权力向企业政治关联高管施压;政府也可能为了实现自身的政治目标, 通过多种方式影响资源配置进而干预企业的并购行为[17]。Neto等[18]通过研究多个国家的外资并购数据, 指出外资并购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财富掠夺而不是财富创造。他们认为外资并购会危及投资目标国家的产业安全并造成财富流失, 外资进入战略不仅仅是谋求商业利益最大化, 因而外资并购中的政府干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为了保护本国的产业安全。政府干预并购的手段包括直接规制和间接规制。前者是由行政部门直接实施的干预;后者主要指反垄断政策, 由司法部门实施。史普博[19]认为, 间接规制手段更尊重市场主体地位, 能够有效降低规制成本, 是从市场角度出发为了促进资源有效配置而进行的规制。

  国内学者也对外资并购中的政府干预进行了研究。郑迎飞和陈宏民[20]认为, 政府可以通过否定某些外资并购申请以及调整关税等直接或间接方式甑选外资并购。短期内主要可通过审批程序进行干预, 长期还可通过调整贸易政策进行干预, 最终提高外资并购后的本国社会福利。李文海[21]认为, 政府干预并购的目的主要是完善法律法规和规范企业并购行为。潘红波等[22]分析了我国国有企业并购案例中的政府干预, 研究表明地方政府支持或不支持当地国有上市公司并购, 往往是为了实现政治目的或缓解政策性负担。何云等[3]研究表明, 外资并购中政府进行的宏观层面干预主要体现在通过法律法规引导外资企业的投资流向, 如政府可以制定不同产业的准入比例, 也可以针对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以限制外资并购。而外资并购中政府进行的微观层面干预主要是地方政府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干预并购, 也包括国家层面的个案审批。他们认为地方政府干预外资企业的并购, 通常是为了实现其政治晋升目的或解决当地就业, 而政府各种干预手段所形成的机会窗口是影响企业出售决策的关键外部力量。魏星[4]认为, 政府干预并购的手段包括:一是宏观调控, 即出台法律法规以规范市场经济环境, 或出台财税政策以引导企业的市场行为;二是微观管理, 即政府以出资者的身份直接参与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三是政府规制, 即政府以中立者的身份依法对企业有关活动实施外部管理。

  (三) 政府干预与并购绩效之间的关系

  Shleifer等[17]认为, 政府直接或间接干预企业经营的行为, 常以牺牲企业利益为代价, 政府的“掠夺之手”会侵害股东的利益。Grzegorz[23]在对波兰并购活动的研究中发现, 当政府作为收购方要求收购被并购企业时, 被并购企业的股价会下跌。但也有学者认为政府干预对企业并购后的绩效提升有促进作用, 例如Agrawal等[24]采用事件研究法研究政府干预下的短期并购绩效, 结果表明政府干预促进了短期并购绩效的提升。

  梁卫彬[25]的实证研究表明, 政府干预型并购企业的财务业绩和超额收益都偏低。黄兴孪和沈维涛[26]认为, 政府干预下的企业并购绩效会因政府层级和干预程度的不同而不同。地方政府干预下的并购绩效不及中央政府干预下的并购绩效, 政府过度干预下的并购绩效也不及政府适度干预下的并购绩效。沈冬梅和刘静[27]也指出, 政府层级和政府干预程度会影响政府干预下的企业并购绩效, 地方政府干预下的并购绩效不及中央政府干预下的并购绩效, 政府干预对企业并购绩效的正面影响是短期的, 从长期来看政府干预对并购绩效有负效应, 且这种负效应还与地方政府干预的强弱程度有关。姜英兵[28]的研究表明, 异地并购中政府干预对并购绩效有负向影响, 而在同地并购中则为正向影响。此外, 王霞和夏梦楚[29]在研究中指出政府干预企业并购能够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综上可见, 国内外众多学者均对外资并购绩效、政府干预并购的动因和手段以及政府干预下企业并购的效果进行了大量研究, 但没有得出一致结论。笔者认为, 这不仅是因为研究角度不同, 而且研究所采用的样本也不同;此外, 多数学者是通过抽取大样本进行实证研究, 案例研究相对不足。本文拟采用案例研究法, 对嘉士伯在我国的系列并购进行分析。

  三、嘉士伯在中国的系列并购

  嘉士伯 (Carlsberg) 是世界第四大酿酒集团, 创立于1847年, 总部位于丹麦首都哥本哈根。经过170多年的发展, 嘉士伯在全球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75个生产基地, 拥有40000多名员工。嘉士伯集团的主要业务为啤酒和软饮料的生产与销售, 在100多个国家拥有140多个核心啤酒品牌1。

  1978年, 嘉士伯啤酒集团在香港创建了啤酒生产销售基地, 即嘉士伯啤酒厂香港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嘉士伯啤酒在中国和香港的生产、销售及市场推广。近年来, 我国政府积极鼓励国内消费, 国内啤酒消费稳步增长, 同时政府鼓励外资企业参与国内啤酒市场的竞争。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 啤酒行业渐趋集中, 为抢夺市场, 行业中的各大企业都在积极寻求并购, 竞争非常激励。嘉士伯在我国的并购活动始于20世纪90年代。当时我国啤酒市场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 各大啤酒企业为扩大市场规模, 纷纷开始了大规模的收购。嘉士伯于1995年收购了惠州啤酒厂, 2003年在云南收购昆明华狮和大理啤酒两家啤酒厂, 2004年起在西藏拉萨、甘肃兰州和新疆乌鲁木齐、乌苏、伊宁、阿克苏、库尔勒等地陆续投资。2010年4月,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其中明确表示, 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该文件的颁布极大地刺激了啤酒行业借助外资快速发展, 至2013年, 我国啤酒产销量一直保持着高速增长态势。在这样的背景下, 嘉士伯加大了在我国的并购力度。2017年, 嘉士伯在我国西部地区的总市场占有率已经处于绝对领先地位, 在宁夏、西藏和新疆分别占有80%、70%和60.2%的市场份额2。

  (一) 并购昆明华狮和大理啤酒

  昆明华狮啤酒有限公司的前身可追溯至始建于1958年的昆明啤酒厂, 其是云南省最早建立的啤酒厂, 自2003年1月起由嘉士伯全资控股。大理啤酒厂成立于1988年, 在企业发展中, 由于其在体制及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导致出现产品老化、市场萎缩等情况, 企业陷入了经营困境, 希望通过与嘉士伯的合作来改变现状。2003年, 嘉士伯以2626万美元 (债务承担1578万美元, 股权转让价1048万美元) 收购大理啤酒全部股权, 成为当时云南省最大的外商独资企业。2015年12月28日, 大理州、市人民政府与大理啤酒有限公司签署项目合作协议, 嘉士伯在大理设立中国区销售总部, 并正式更名为嘉士伯 (中国) 啤酒工贸有限公司。

  (二) 并购重庆啤酒

  重庆啤酒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重庆啤酒”) 成立于1958年, 经过多年发展, 在我国西南地区啤酒市场上有一定的主导权, 但在全国啤酒市场中所占份额较小。2010年4月13日, 重庆啤酒宣布拟以公开征集方式转让12.25%的国有股权。2010年11月1日, 重庆啤酒公布称国资委批准了重庆啤酒将其所持公司12.25%的国有股权转让给嘉士伯啤酒厂香港有限公司, 每股40.22元, 共5929.46万股, 合计23.85亿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 嘉士伯啤酒厂香港有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嘉士伯重庆有限公司共同持有重庆啤酒29.71%的股权, 嘉士伯成为重庆啤酒的实际控制人。

  2013年3月5日, 重庆啤酒公告了部分要约收购事项, 公司股东嘉士伯啤酒厂香港有限公司拟以20元/股的要约价格收购146588136股 (约占总股本的30.29%) 。2013年12月11日, 此次要约收购的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收购结束, 嘉士伯基金会通过嘉士伯啤酒厂香港有限公司持有重庆啤酒42.54%的股份, 通过嘉士伯重庆有限公司间接控制重庆啤酒17.46%的股份, 合计控制重庆啤酒60%的股份。

  (三) 并购乌苏啤酒

  乌苏啤酒于1986年起源于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 1999年入驻新疆首府乌鲁木齐市, 成立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嘉士伯集团于2004年开始对乌苏啤酒进行投资。2014年中国啤酒总产量出现了自1990年以来的首次负增长, 啤酒行业出现紧缩。受行业整体影响, 新疆啤酒消费量下降,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 (乌苏啤酒原控股股东) 的业绩出现了连续下滑。在此背景下,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开始转型, 决定出售乌苏啤酒的股份。2015年4月16日,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士伯签订资产出售协议。2016年5月, 商务部等相关政府机构批准此次重组涉及的各项交易, 交易完成后, 嘉士伯持有乌苏啤酒100%的股权, 实现完全控股。

  (四) 注资黄河啤酒和拉萨啤酒

  2001年—2003年, 兰州黄河啤酒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黄河啤酒”) 连续3年净利润负增长。为提高市场竞争力, 2004年7月15日, 黄河啤酒召开会议决定与嘉士伯合作, 引入嘉士伯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以促进公司快速发展。黄河啤酒以部分啤酒生产经营性资产出资1.5亿元, 嘉士伯以货币资金出资1.5亿元, 双方合作在甘肃兰州、天水、酒泉和青海西宁合资建厂。2004年7月28日, 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价为每股3.65元;同年12月, 上述转让协议通过商务部门的核准。

  拉萨啤酒厂始建于1988年, 虽经多年发展, 但受自身规模的限制, 其产能无法充分满足当地的消费需求。同时, 考虑到青藏铁路的开通将使西藏的交通运输得到很大改善, 减少内地啤酒进入西藏市场的障碍, 进而对拉萨啤酒的经营环境带来较大影响, 因而拉萨啤酒希望与嘉士伯展开合作以实现新的发展。2004年2月, 拉萨啤酒以年产50000吨所需有效资产出资, Wilton公司以年产100000吨所需有效资产出资, 合作组建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 双方各占50%股权。合资企业建成后, 嘉士伯以受让Wilton公司股权的形式进入合资企业。以上合作内容于2004年12月全部完成。

  需要说明的是, 嘉士伯对黄河啤酒和拉萨啤酒的持股比例虽然尚未超过50%, 但是这两家公司的部分股权是由丹麦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基金会持有, 从这个角度上说, 嘉士伯针对黄河啤酒和拉萨啤酒的注资具有了并购的性质, 故本文将其一并纳入分析考察范围。

  四、嘉士伯系列并购中的政府干预

  (一) 政府干预的动因

  在嘉士伯系列并购中, 各级政府部门实施干预的动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其一, 帮助企业突破经营困境。在嘉士伯并购大理啤酒、黄河啤酒和拉萨啤酒之前, 这些企业已经存在经营管理不善、技术落后、负债较多、市场份额下跌以及陷入经营困境等问题, 当地政府希望这些企业在嘉士伯强大的资金注入和先进的技术支持下, 迅速突破经营困境, 实现新的发展。其二, 稳定税源, 增加财政收入。其三, 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如嘉士伯并购大理啤酒时, 恰逢云南省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鼓励国有企业“两终止, 一退出”, 嘉士伯的出现给当地政府提供了机会。重庆啤酒作为老牌国有企业, 设备陈旧老化, 多项能耗指标已达不到要求, 急需设备和技术升级。同样, 在并购黄河啤酒的过程中, 政府期望借助嘉士伯强大的资金支持和先进的技术支撑, 整合甘肃啤酒市场。其四, 维护社会稳定。嘉士伯系列并购中, 政府非常重视并购方案中对原厂职工的安置问题, 尤其是在并购大理啤酒和重庆啤酒的过程中。如若不能妥善安置庞大的职工队伍, 将导致城镇失业率急剧上升, 大量下岗人员甚至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影响社会稳定。

  (二) 政府干预的手段

  1. 出台相关法规。

  1994年以来, 我国陆续出台了诸多法律法规以规范外资在我国的并购行为。这些法律或规范性文件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等。嘉士伯系列并购活动均需遵照这些法律法规进行。

  2. 行业引导。

  2005年,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 其中《啤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修改单) 要求对全国所有啤酒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进行重新审核发放, 目的在于规范啤酒行业的准入, 促进啤酒行业健康、快速发展。至此我国啤酒行业进入了生产标准化阶段, 同时也拉开了啤酒行业竞争的序幕。2011年, 《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啤酒行业, 促进啤酒产品向高端化和国际化发展。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十二五规划”中也明确表示要逐步增加高附加值啤酒产品比例。在这一背景下, 我国啤酒行业进入了繁荣发展时期。这期间, 嘉士伯等外资啤酒企业发现了中国啤酒市场的潜力, 陆续进入中国啤酒市场, 纷纷开始并购, 积极抢占中国啤酒市场份额, 啤酒行业竞争日趋激烈。

  3. 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是政府机关依法审核特定行为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嘉士伯在并购大理啤酒的过程中, 经云南省政府批准, 由政府牵头商讨并组织股权转让事宜。在并购黄河啤酒的过程中, 先后获得甘肃省商务厅和青海省商务厅的批准, 之后陆续通过了兰州、天水、酒泉、西宁当地政府商务部门的核准, 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在并购重庆啤酒的过程中, 商务部出具了《关于原则同意嘉士伯啤酒厂香港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资批[2013]1012号) , 同意嘉士伯要约收购重庆啤酒已发行上市的146688136股股份;2013年10月、11月国资委和证监会也相继发文同意此次并购。在并购乌苏啤酒的过程中, 中国证监会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52613号) , 依法对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认为该申请资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2016年1月27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核准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177号) , 核准本次交易。

  4. 政策优惠。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号) ,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重庆啤酒在2011年—2020年期间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重庆啤酒控股的甘肃金山啤酒原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麦芽产品,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1]26号) 中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条件,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该公司2013年度免缴企业所得税。此外, 政策优惠还包括政府补助, 如2013年重庆啤酒获得政府补助近2800万元, 其中税收返还近300万元。

  五、嘉士伯系列并购的效果

  (一) 财务效果

  基于研究数据的可获得性, 下文选择嘉士伯对黄河啤酒、拉萨啤酒和重庆啤酒的3起并购活动, 从财务和非财务两个方面考察嘉士伯系列并购的效果。并购前后各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表1所示。

  表1 并购前后各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数据来源:根据各公司年报整理所得。

  通过对比黄河啤酒、拉萨啤酒和重庆啤酒并购当年与并购前后各1年和2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我们能够较为清晰地观察到这3起并购活动产生的财务效果。由表1可知, 在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发展能力和偿债能力方面, 黄河啤酒均有较为明显的提升。拉萨啤酒除偿债能力在并购后逐渐增强外, 其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和发展能力表现并不稳定, 尤其是在并购后2年, 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明显下降。重庆啤酒在并购当年盈利能力大幅拉升, 但在并购后1年和并购后2年均呈下降趋势;经营能力在并购后稳步提升;发展能力在并购后1年出现下滑, 但在并购后2年得到扭转;偿债能力有所下降, 但并不剧烈。

  由此可见, 嘉士伯在同行业内实施的不同并购, 其财务效果存在差异。这与以往研究得出的外资并购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是双向的结论一致。这可能与被并购企业的管理模式、所处的地理位置、消费群体特征以及不同并购主体所在地政府干预的方式及程度有较大关系。

  (二) 非财务效果

  1. 吸纳就业和税费缴纳情况。

  企业员工数可以理解为企业吸纳就业岗位的数量。表2显示, 黄河啤酒在并购后公司人数迅速增加, 其中并购当年和并购后1年公司人数涨幅分别为55%和59%。黄河啤酒公司人数的大幅增加主要源于其与嘉士伯合作后产能的扩张, 伴随着黄河啤酒开始收购周边的啤酒企业以及与嘉士伯合资建厂的陆续开工, 在公司规模进一步扩大的同时, 也带动了当地的就业。拉萨啤酒在并购后公司人数有所下降, 在并购后2年出现大幅减少。这其中可能的原因是, 拉萨啤酒在并购后经营管理水平有所提升, 开始精简人员。重庆啤酒在并购当年公司人数有所增加, 主要是因为与嘉士伯合作后重庆啤酒开始收购附近的啤酒企业, 扩大了公司规模;在并购后1年公司人数减少, 是因为并购后重庆啤酒进行了技术升级和设备改造, 经营效率有所提高, 所需人员减少;在并购后2年公司人数增加了一倍多, 主要是因为重庆啤酒完成了对佳酿公司的整合以及新建厂房开工, 公司规模迅速扩大。

  从公司税费缴纳情况来看, 黄河啤酒在并购后缴纳的税费大幅增加, 其中并购当年上缴税费7313万元, 比上年增加68%。重庆啤酒在并购后公司缴纳税费亦呈现稳步增加的态势, 并购后2年缴纳的税费近6.4亿元。拉萨啤酒在并购当年缴纳的税费有所增加, 但在并购后1年和并购后2年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减少。据了解, 这是因其在并购后2年公司新增的100000吨产能设备开始计提折旧 (当年计提1100万元折旧) , 导致净利润减少, 因而缴纳的税费也相应减少。

  吸纳就业和缴纳税费两项指标能够清晰地反映出嘉士伯并购后企业吸纳就业人数和缴纳税费的增加, 并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产业结构, 实现了外资并购中政府干预的初衷。

  表2 并购前后各公司人数和缴纳税费

  数据来源:根据各公司年报整理所得。

  2. 市场份额。

  数据显示, 嘉士伯在我国啤酒行业产能不断扩大, 市场占有率也呈上升趋势。由表3可以看出, 就市场份额而言, 2001年仅为0.5%, 2005年增长到1.4%, 2010年增长到2.9%, 2013年增长到7.2%, 并在之后一直保持在7%以上。

  表3 嘉士伯在我国啤酒市场的销量与份额

  数据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统计数据和《啤酒行业市场调查分析报告》 (2017) 整理所得。

  嘉士伯在我国参股或控股的企业集中在西部地区。海通证券分析资料显示, 2011年嘉士伯在我国西部地区参股、控股的啤酒企业为41家, 分布于重庆、云南、宁夏、新疆、甘肃、四川等地, 已经占据我国西部市场近55%的份额。其中, 嘉士伯控制下的乌苏啤酒、重庆啤酒、黄河啤酒和拉萨啤酒在我国新疆、重庆、甘肃和西藏地区啤酒市场占有率分别为85%、75%、75%和50%3, 西部市场的集中度已经逐渐向嘉士伯靠拢。

  六、结论与启示

  在嘉士伯系列并购中, 政府通过相关法规、行业引导、行政审批及政策优惠等方式对并购过程进行了必要的干预。通过对比并购当年与并购前后各1年和2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可以发现, 黄河啤酒的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发展能力和短期偿债能力提升较为明显;拉萨啤酒的偿债能力在并购后得以增强, 但其他方面的财务业绩呈现出不稳定的特征;重庆啤酒的经营能力稳步提升, 但其他方面的财务业绩存在波动甚至下滑的情况。可见, 外资并购对被并购企业短期绩效的影响, 会因被并购企业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即使是同一外资企业对不同企业的并购也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与以往研究中所得到的政府干预下的外资并购绩效呈现出差异化特征的结论相一致。

  在并购的非财务效果方面, 被并购企业就业人数和缴纳税费普遍增加, 产业结构得到了部分优化。同时, 嘉士伯在我国啤酒市场的份额及其变化表明, 嘉士伯主导的系列并购使我国西部地区啤酒市场的集中度开始向嘉士伯靠拢。需要指出的是, 新疆和甘肃已经成为中国主要的啤酒花生产基地, 因而嘉士伯在这两个区域的并购战略对未来我国啤酒市场份额格局的变化具有深远影响。

  通过梳理嘉士伯系列并购中政府干预的手段和效果, 可以发现外资并购中政府干预能够为并购双方牵线搭桥, 为并购创造条件;能够引导和规范外资并购, 促进行业发展;能够保障就业, 避免被并购企业因并购整合造成大规模人员下岗。但与此同时, 笔者认为还应关注如下方面: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体系需进一步完善。尤其是需界定企业并购中政府的职能和定位, 对并购中的政府干预予以规范。完善的法律体系不仅可以更好地规范包括外资并购在内的企业并购等行为, 还可以更好地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避免政府过度干预或干预不足。二是应根据我国市场结构和经济发展状况, 制定适合我国市场的HHI指数衡量标准, 完善HHI指标体系, 切实防范外资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形成垄断。三是应制定科学的行业政策, 完善对外商投资的指引。可在产业目录的基础上加入社会效益指标、工业效率指标及企业排污指标等评价指标, 以完善对外商投资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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