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教育督导制的国家, 在二百多年的发展进程中, 形成了机构分工精细、职能明确的制度体系。我国教育督导较为年轻, 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不够健全。在对法国教育督导制度分析的基础上, 提出了我国教育督导的改革路径:完善和加强教育督导法制建设、精简督导机构、提高督导人员整体素质、增强督导机构的独立性与权威性、督政与督学相结合。
关键词:法国; 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制度;
一、法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构成
1. 法国教育督导机构及其职能
(1) 中央
在法国, 中央一级的教育督导机构设立在教育部内, 教育部长全面主持工作。根据权利职责的不同, 中央一级分设两个独立机构进行工作。
(1) 国民教育总督导处。国民教育总督导处按学科分为若干个小组, 并任命一名部长主管一个部门的工作。国民教育总督导处工作的内容具体为:第一, 评价教育体制, 对教育体制的效率、结构以及潜力进行审查;第二, 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并予以记分;第三, 参与教师招聘与培训;第四, 与相关专家合作, 编制中小学教学大纲;第五, 根据部长的指示和委托, 随时做好准备去完成各种临时性特殊使命。
(2) 国民教育行政总督导处。国民教育行政总督导处的成员有总督学、副总督学和督学三种职称。国民教育行政总督导处实行分组工作, 按照职权范围分为两组:高等教育组、学区和省两级的中小学教育组。主要工作是:针对国民教育部长管辖内的一切机构、部门、人员进行经济、会计、财政、行政等方面的督导, 其工作范围涉及除教学及大纲外的其他领域。
(2) 学区
学区的督导机构及人员包括地区教学督学、学区督学、参谋顾问人员三种情况。地区教学督学是比较纯粹的督导人员, 大约人数有六百名, 每个学科每个学区一名, 一些个别特殊学科的地区教学督学可以负责几个学区的工作。地区教学督学受总督导处指导, 并完成其布置的任务, 同时由学区长指挥, 并提供信息、意见及建议。学区督学是名为督学的行政人员。学区督学与地区教学督学的级别相同, 职责不同。他们虽称作“督导”, 但是不搞“督导”工作, 属于行政人员。法国有十余种专职或者兼职的督导人员, 名为督学, 主要服务于学区长, 从事顾问性与行政性工作。
(3) 省
省督学主要工作是考察小学教师的工作且进行测评;组织相关的教学及研究活动, 并参与教师的培训工作等。省里还设立信息与方向指导督学、青年与体育督学、学徒督学、技术教育督学。
2. 法国督导人员的聘用
(1) 审议
审议的招聘方式适用于中央一级的总督学。当总督学出现空缺或者需要增补的时候, 就要进行招聘。首先, 总督导处内一些相关的学科组来负责初审, 对受聘人员的经历、资格、性格特点进行考察, 对受聘人员的工作能力与业务水平进行评估。其次, 一个联席会议来负责复审, 主席由国民教育行政总督导处主任来出任, 成员由总督导处里的组长及教育部相关的司长组成。再次, 通过复审后的名单上报教育部长, 教育部长确定最终的人选, 最后由总统任命。总督学这一职务格外重视经历, 通过谈话、调查、审阅档案等方式了解应聘者的经历, 即使未经过考试, 大多也符合要求。
(2) 审议+实习
审议+实习的招聘方式适用于学区一级的督导人员。首先, 应聘学区级的督导人员需要向学区长提出申请, 在被学区长列入备选名单后才有机会应聘。相对于总督学的招聘条件, 学区督导人员的招聘条件要具体一些。在资格上, 必须具有国家博士学位, 或有最高的教师资格, 或是具有学士学位的省一级督导。在经历上, 必须担任过国民教育省督学、师范学校校长、高中校长、大学讲师、大学教授中的一种。初选用谈话、调查、审阅方式进行, 公布候选人的名单。其次, 整理好相关的档案材料以及学区的报告, 须由学区长交至教育部。总督导处进行审议, 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最终人选由教育部长确定, 总统公布任命。最后, 被任命的学区级督导人员由教育部长分配至各地点实习。工作满两年以后, 学区长与总督导处对其进行测评, 通过测评后, 才可以正式成为学区级的督导人员。
(3) 考试+培训+实习
考试+培训+实习的招聘方式适用于国民教育省督学。考试报名的标准为:“必须持有以下等级资格证中的一种:师范学校教师能力证书、中学教师能力证书、技术课教师能力证书、硕士学位、教育学士学位。即应聘者必须接受三年及以上高等教育, 年龄必须满26岁, 有三年的教龄;要具有初中普通课教师资格证书 (中学里级别最低的教师) , 年龄满28岁, 有五年的教龄;持有大学第一阶段 (大学前两年) 结业文凭或通过专门预考的小学教师, 年龄满30岁, 有七年的教龄。总之, 资历越浅, 要求年龄越大, 教龄越长, 用以经验弥补资格的欠缺”。有报名资格的三类人中, 要求一定是公立教育机构的正式教师, 并且年龄在45岁以下。
正式考试的报名日期、时间及录取名额由教育部长决定, 学区组织报名考试。正式考试由笔试和口试组成。笔试时间五小时, 主要考查教育教学问题的分析能力;口试主要考查教育实际问题的解决能力及临场应变能力。
培训为期两年。第一年培训的主要内容为见习和学习讨论交替进行, 培训结束后对其学习情况进行评价, 以口试形式为主。第二年进行职业实习, 随机给实习者分配学区, 起初在省督导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而后逐步独立完成工作。经过两年培训合格后, 成为实习督学, 再经过一年实习期, 经区长和相关总督学批准, 成为正式督学。
二、法国教育督导制度的特点
1. 督导机构层次分明, 职权划分明确
在法国, 教育督导机构层次分明, 自上而下分为三个层次:中央、学区和省。督导层次不同, 工作的重点与对象不同。中央一级的督导机构重点在于监督检查与参谋顾问, 指导帮助排在其次;地区一级的督导机构这三个方面一样重要, 重点不分先后;省一级的督导机构重点在于参谋顾问与指导帮助, 监督检查排在二者之后。三级督导的对象也存在区别, 中央一级的督导机构对象是包括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小学教育及学前教育等在内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 高等教育是侧重点;学区一级的督导机构对象是普通教育, 中等教育是侧重点;省一级的督导机构对象是初中教育、小学教育及学前教育, 小学教育是侧重点。
2. 督导人员选聘严格, 地位较高
法国特别重视督导人员质量, 虽然对各级各类督导人员有不同的要求, 但相同的是, 几乎所有的成员都具备较高的学历、较深的专业造诣、较丰富的教育或教学经验与较强的工作实践能力。在督导人员招聘时, 针对级别较低的督导人员必须组织非常严格的考试、培训及实习。法国教育督导人员的地位很高, 属于国家公务员, 并且被列入公务员等级中的第一等A类。
3. 督导工作深入教育前线, 工作细致
督导人员经常深入到学校检查教师的教学情况, 抽查学生的作业, 查看教学档案, 检查教育目的与教育计划的落实情况, 总结各学科在教学过程中的优缺点, 对每个学科的教育发展信息进行收集与分析, 研究教学方法及教学大纲。
4. 注重对教育教学人员的考核
对教育管理人员及教学人员的考核, 是教育督导部门的一个主要职能, 各个层次级别的督导人员考核方式及程序基本相同。考核一般分为三种:个别考核、专门考核及全面考核。个别考核指对教师个人考核, 由一名督导人员用一天的时间, 通过谈话、调查、听课等方式, 了解该教师的个人水平、工作方法、教学效果等, 对该老师进行评价。专门考核持续时间不定, 任务是对某一个特定的题目进行考核, 如学校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学校改革的落实、中学手工课等。全面考核为期一周左右, 任务是由一个督导考核小组对学校的行政、财务、设施及教育教学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考核, 同时也对校长进行考核。
三、法国教育督导制对我国的启示
1. 完善和加强教育督导法制建设
我国现行的关于教育督导的法律法规有《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关于中小学督导评估工作的指导纲要》, 虽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我国教育督导的工作方向及内容, 但是缺少实施细则, 操作性不强。为了教育督导稳定健康发展, 我国应该实行一套完整、规范的法律法规, 必须要力求科学、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例如《教育督导法》、《教育督导细则》、《教育督导规定》以及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评估标准》、《教育评估规范及细则》等。除此之外, 还应建立各级各类的督政、督学法规, 一些省份已经制定了此类的法规, 开展了创造性的工作, 但这项工作还需在我国全面地发展。
2. 精简督导机构
在管理学中, 实施纵向与横向分工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措施, 纵向决定管理层次, 横向决定管理幅度, 二者关系非常密切, 并成反比。就我国现在的状况来看, 地市一级的教育督导职能与省级、县级教育督导职能有很多交叉重叠的方面, 因此建议取消地市一级教育督导, 由省级督导直接领导县级督导, 这样就很大地提高了督导的效能, 也避免了职能的交叉重叠, 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督导的成本。
三级机构的设置有一定的合理性, 中央一级的教育督导机构主要负责制定督导的政策与方向, 把握好督导的进程, 对重大的督导问题做出决策, 管理监督省一级的督导;省一级的教育督导机构主要负责贯彻与落实中央的督导政策和法律法规, 同时要制定出适合本省教育督导发展的规定与条例, 管理和监督县一级教育督导工作是否按照中央的要求依法完成。县一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重心在于地方中小学校具体督导工作的落实, 发挥其督学的职能。
3. 提高督导人员整体素质
我国教育督导的人员问题在于对资格要求不严格、对人员的业务水平要求不高。我国没有设立严格的考试制度, 一般采用委任的方法;对督导人员的学历、理论水平以及实践能力没有做出严格的要求;督导人员的培训工作流于形式, 许多督导人员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必须列出详细的各级各类督导的任职资格标准, 并建立公开透明的招聘制度, 也可招聘兼职督学, 兼职人员中应该包括政府机关人员、教育行政人员、学校管理人员、在职的教师或学生家长代表等, 促进教育督导的公开、公正、公平开展。另外, 对督导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及定期培训, 在中央应该设立专门的督学培训小组以及考核小组, 地方各级督导每年应接受定期的培训与考核。在实践中, 培养督导人员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 增强督导机构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如果教育督导机构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也就没有应有的权威性, 更谈不上监督和检查。”因此, 教育督导必须既与教育行政部门相结合, 又要相对独立于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的行政地位必须要相应地提高, 建议其行政级别比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地方政府平级或者高一点;在地方设置独立的教育督导室, 可代表地方政府执行教育监督的权利, 提高教育督导的效率与执行力度。建议教育督导室领导人兼任地方政府的重要职位, 并参与地方政府与教育行政部门对一些重要教育问题的讨论, 拥有一定的表决权。教育督导机构必须被赋予人事任命权与行政处罚权, 增强其权威性。
5. 督政与督学相结合
督政与督学是督导的两个方面, 从长远的利益来看, 教育督导应该以督学为主。但是根据我国的国情, 教育督导的重点工作还是应该先放在督政上面, 即对政府教育工作以及教育行政工作的督导。办学条件达到一定的标准, 建立起稳定、合理的教育体系后, 督导工作的重心势必会逐渐转移到督学上。法国的教育督导以督学为主, 值得我国学习。我国教育行政部门对课堂教学工作的关注度有待提高, 必须深入到教学前线, 去发现问题, 协调学校各方面的力量, 使有限的教育资源获得最大的收益。
我国必须更新教育督导理念, 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改革, 提高督导人员素质, 设立独立的教育机构, 促进督学队伍专业化发展, 实现从控制型督导向服务型督导、从经验型督导向专业型督导的转变, 这是教育督导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李帅军.法国教育督导制度的现实状况与基本特色[J].外国中小学教育, 2004 (9) .
[2]顾明远.外国教育督导[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2.
[3]袁振国.中国教育政策评论2003[C].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