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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法学研究的恢复和发展

发布时间:2019-09-29


  一、法学恢复初建期:“法治”与“人治”的争

  改革开放后法学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大约可以从“真理标准讨论”的前后算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这一个时期,中国的国家、社会面临着一次最具有根源意义上的重构。经济上的恢复和发展生产,政治上的拨乱反正,社会结构的初步调整,以及思想意识的解放,这都为法律制度的重生和法学学科的初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在经历了长达十余年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潮之后,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学科重新登上历史舞台,是通过“法治与人治问题的讨论”而得以实现的。关于这场“论战”的实际起点,现在学界仍难有定论,有学者认为最早可以追溯到1978年2月梁漱溟先生在政协直属小组就中国法制问题所作的发言,也有学者把时任北大法律系主任陈守一教授在社科院法学所举办的一次学术研讨会上的提议当作一个开始。不过,第一篇正式讨论这一主题的文章是王礼明先生1979年1月26日在《人民日报》上发表的,对此大家则无异议。中国社科院法学所1979年末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法治与人治专题讨论会及《法学研究》在1979年第5期上开辟的相关专栏,更把讨论推向了高潮。所有相关论文在讨论告一段落的八十年代初曾被收入专门的文集。必须指出,当时对于“法治”与“人治”的普遍理解,同今天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尽管如此,对于相关问题的观点立场还是大致分为三种:“法治”论、“结合”论、“取消”论。值得注意的是,尤其对于“人治”的理解,各方往往站在不同的角度上在解释。不少人针对反对“人治”的意见,指出同样也要重视人在制度建设过程中的作用,不能认为有了法律制度,就一切太平了,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而对于“法治”的顾虑则主要来自于意识形态方面,担心对“法治”的赞同会与“资产阶级法权思想”混淆起来。这场争论带来了两个结果:其一,学界对于法律对一个国家和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作用给予了肯定,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不久就在国家制度政策层面上得到了确立;其二,关于法律制度的讨论初步获得了学术地位,从此之后,法学相关问题的讨论就具有了正当性,而法学作为一个学科初步具有了恢复与发展的基础。
  从思想史整体角度来看,法学发展的第一阶段严格说来只是一个过渡阶段,在现实层面上说是从一种“公检法”系统完全废弛的制度与意识状态恢复到可以正常运转的状态,在学科层面上说则是从法律研究基本被虚化到初步恢复的过程。“过渡”或“恢复”的主题更体现为法律制度重新得到恢复,即立法运动的再次兴起。这一阶段的立法,其一是废除,其二是修订,其三是补充。值得注意的是,与新中国第一次立法运动时期“全面苏联化”不同,第二次立法运动从一开始就体现出了制度设计来源的复杂性。当时影响中国法律制度有这样几种法律传统(这种影响至今仍不同程度存在):(1)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之法律制度及法学理论学说;(2)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及理论学说;(3)英美法系传统的影响[8];(4)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传统观念的影响[9]。应当指出,这种制度建设措施来源的复杂性也带来了学术传统渊源的多元性,对后来法学界经常出现的针对具体问题的基于不同知识背景的争论埋下了伏笔。同时,这些立法活动直接催生了中国的部门法学研究,更为下一阶段更加激烈的学术交锋和制度更新作了准备。

  二、法学稳步推进期:“除旧”与“创新”的继起

  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学第二个发展阶段,我们可以把它笼统地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计算到二十一世纪初。这一阶段从社会要求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看,可以归结为一点,就是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大势,使得中国能够更加积极参与到世界经济发展中去;在法律制度的建构上,我们就受到了很多这种方面因素的影响。这一现实也明确了这一时期法学研究的基本色彩。从分析的意义上来看,这一阶段法学的发展或又可以细分为前后两个部分,前一个可在一定程度上称为“除旧”,后一个则是某种意义上的“创新”。这两部分分别以一次意义重大的学术争鸣为标志。
  所谓“除旧”,主要指的是法学研究逐渐从政治性言说习惯中摆脱出来,形成了独立的学科品格与研究范畴。这主要体现为八十年代中期关于所谓“法的本位”或“法学范畴”的争论。面对从前一个“过渡阶段”就已经开始呈现的多元素法律创制背景,曾经大行其道的阶级斗争的思维方式和阶级分析的研究方法已经不能适应了。在重新认识和明确了法律的阶级属性的基础上,一些学者通过提出“权利本位说”,来取代此前仍占主导的“阶级本位说”,希望以此更新法学学术研究的内容,从而推动法学学科的进一步发展。所谓“权利本位说”,更确切的说,应该称之为“权义论”,其主要的观点在于,强调法学研究需要转向,从一般意义上的阶级关系阐释,转而主要讨论法律中所规定的具体的以权利、义务关系为主体的法律关系问题,从单纯的阶级分析研究方法,转而采用更加多元的研究分析方法。简言之,就是要唤醒法学研究的专业性,使法学能够相对摆脱单纯的政治解读窠臼,具有更多的独立性和学术性。这场争论与当时改革过程中关于所谓具体措施究竟是姓“社”还是姓“资”的讨论可谓遥相呼应,而最后“权利本位说”得到更多人的响应,则标志着学术研究领域又一次“解放思想”得以实现。
  所谓“创新”,指的是法学在“除旧”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开始时间大约是在九十年代中期。如果说,前一阶段的“除旧”在某种意义上,是在以一些可称普适的理论原则对过去的教条学说的纠正的话,那么通过新的争论,中国法学开始注重主体性的问题,“什么是你自己的贡献”。这场论战的两方意见,在相当程度上代表了对于中国法治建设径路的两种不同理论选择,一边是以北京大学教授朱苏力为代表的“本土资源”派,另一边则是以日本京都大学教授季卫东为首的“法治建构”派。论战是以朱苏力在法理学界掀起的“苏力旋风”,拉开序幕的。朱苏力在论文中,以当时法学界少有的方式,即通过对文艺作品的分析评论来阐述自己的学术观点,这在当时引起了巨大反响和争议[14]。而他对于法学研究带来的更大的贡献或说冲击,则是其后他致力主导的,对于中国乡土社会中涉法事宜的大量社会调查实践,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学术成果。通过这些成果,朱苏力阐述了中国的一部分法社会学学者对于中国法制当代变革的观感及认识,对转型中的中国社会所遇到的社会、法律问题加以了关注,批评了现实中存在的法制建设与社会运行实情脱节的现象,并提出了他们对改进法治发展方式的主张,即要求加强对中国广大乡村的社会现实与法律意识进行调查与监控,了解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改进法治建设的推广方法。对于学科发展更加重要的是,朱苏力直接倡导和引入了交叉学科的概念,推进了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与法学结合研究的学术发展进程。由于朱苏力在其作品中把来自社会发展自身要求的元素称为“本土资源”,因而他及他的支持者所持立场也就被称为“本土资源论”。而与之相对的“法治建构论”(或“程序建构论”)则得名于季卫东的论文集《法治秩序的建构》。这一派的学者在基本立场上与“本土资源论”不尽相同,更多借鉴了近代立法时代以来形成的理性主义和西方化发展的基本态度,更为强调法治及其所依赖的自由、民主、人权等制度环境。他们反对过分强调“本土化”因素,认为中国法治建设当下问题的关键仍然是现代性的缺乏而非现代性的泛滥,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制度秩序的改革与重构,使其更加符合国际交流的需要;进而,他们认为中国法学面临的最紧迫问题乃是学术规范化的缺失及与法学发展国际趋势的脱节。简单地说,他们在总体上代表的无非是中国现代化过程中一贯存在的要求加强西方化和国际化的观点。其实,在这一论战中,“建构论”实际处于一种守势,而“本土论”则是一种挑战。“本土论”看上去在以中国的“传统”说事,实际上无非是西方所谓“后现代主义”思潮东渐而在中国引发的一种“返潮”。这种趋势与八十年代末以来兴起的法社会学(主要由沈宗灵等倡导)与法文化学(以梁治平的“文化解释”为主要代表)研究结合在一起,对随着改革开放而形成的对西方现代化社会的一些成见提出了一种反思,这是从一个新的角度对简单“西化”提出的质疑;而通过这场论战,“建构论”实际上也丰富和发展了自己的认识,完善了他们的理论观点。由此,法律与法学的现代化都出现了新气象。
  第二阶段在法律制度与国家政策层面上的最终成果,体现在“依法治国”被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我们的奋斗目标。这种制度层面的态度,无疑是对这一时期活跃的法学讨论的最好回应。而其决定性的动力,则来源于社会转型的客观要求和全球化带来的现实冲击。然而,第二阶段的客观条件也决定了,这一时期的政治表态不可能超越原则性的程度。

  三、法学繁荣发展期:法学“理想图景”的初步构想与批判

  只有在完成了阶段性任务,并开启新的发展过程的第三阶段,才有可能得到对于更深层次问题的探讨与思索,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是在这样的背景条件下得以提出的。而在这样一个大的历史与学术背景之下,邓正来提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作为从学术角度对于发展前景问题的探讨,就一定意义来说也可谓是正逢其时了。
  邓正来的一系列论文从2004年开始酝酿,并于2005年连续四期在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坛》上连载。在这个系列论文中,邓正来对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法学作了一次整体性的反思和批判,认为在这过程中,中国法学过于受到了西方传来的“现代化范式”的影响,导致其在整体上采取了一种对中国传统完全批判和对西方所谓“普适价值”的完全接受的总体导向。通过对中国法学发展中出现的“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论”、“法律文化论”和“本土资源论”的分析与批判,邓正来认为简单的“现代化”道路选择和无法完全摆脱意识形态化言说模式的学术研究,必然导致学术研究自身价值的缺失和发展前景的迷惘。由此,他提出了“何处去”的发问及建立中国法学“理想图景”的初步构想。
  邓正来的论述引起了极大争议,各方面的学者在这几年来都对其论文进行了讨论和批判,不少人也认为邓正来建构所谓法学的“中国理想图景”的说法让人无法理解,认为其对中国法学近三十年的批评过于主观。特别是严格来说,邓正来本人的论述,其实也很大程度建立在西方学术知识体系的基础之上,而这正是其批判此前诸多学者及他们基本学术立场的切入点。在这个角度讲,对邓正来的论述最有力的批判,可能只需采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方式。不过,也应当指出的是,邓正来的论文却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法学界整体性的自我反思的大背景。因此,我们看到,就目前法学界的学术发展情况来看,这一仍在持续发展中的讨论显然正在起着现实的作用。

  四、余论:理论发展的制度性成果与中国法学的未来

  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发展的成绩,我们认为其在以下六个方面得到明显的反映:一是基本形成了独立的、以理论法学为核心、以部门法学为主体的、比较完备的法学学科体系;二是基本确立了具有独特风格的方法论体系,同时与其他社会学科体系形成了良性互动,能够运用其他学科的有效研究方法与分析工具进行法学研究,具备了进行更深层次交叉领域研究的基础;三是建成了比较完善及行之有效的法学/法律教育体系,促进了法律职业的形成与发展;四是造就了一批知名法学家,形成了老中青梯队完备的法学研究人才队伍;五是出现了一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包括重要着作和译作,同时与国际学术界的交流得到了发展与深化;六是推动了法制建设的发展,促进了社会法治意识的进步。
  而在学术自身的发展方面,中国法学可以说既面对着继续发展的良好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改革向制度改革的深水区迈进,对于相应浮现出来的问题进行理论探索,是学术理论的发展不可回避的现实目标。东西方学术的交融在全球一体化的大背景下进一步推进,中国理论界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国际化趋势和程度,对中国法学自身发展而言,无疑也极大拓宽了视野,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质材。2008年以来的全球经济危机所带来的影响,一方面将中国发展模式进一步推向世界历史舞台的中心区域,关于中国模式的理论反思,及其与国际秩序重构和西方制度模式的关系的理论探讨,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热点话题,另一方面中国法学理想图景问题所折射的“主体性”问题思考在这样的背景下,凸现出了其历史价值和理论意义。
  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中国法学正在并可能进一步从单纯的学习者地位向更高层次的思考者角度发生转变,即一方面会继续深化对西方制度的学习和研究,对于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来的制度发展成就进行分析和借鉴,另一方面则要在简单的制度解释基础上,深化学术理论自身的前瞻性和预见性作用的意义,对更深层次的制度基础问题进行研究和思考。从这个角度而言,中国法学未来的发展,必然要进一步挣脱地域性的思维桎梏,更为坦然面对国际化和全球化的挑战,并真正开始致力回答什么是你自己的贡献的历史性和世界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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