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目前对于弱势群体并没有明确的划分界限, 在劳动法领域也没有专门针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法律, 致使我国弱势群体的劳动权益经常受到侵害, 也没有法律能够帮助他们进行维权, 这就显示出我国当前的劳动法领域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是非常小的, 导致弱势群体在受到权益危害时, 没有办法进行有力的抗争。因而本文对当前劳动法领域弱势群体维权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劳动法领域; 弱势群体; 维权问题;
一、我国对弱势群体的划分界限
我国劳动社会保障部门, 是将四种情况的人群划分为弱势群体的范畴之内。 (1) 下岗人员, 在社会当中下岗人员的也分为很多种, 弱势群体当中的下岗人员是指社会群众下岗后没有再就业的能力或再就业非常困难的群体作为弱势群体范畴。 (2) 没有固定收入的人群, 具体是指社会人员一直都没有固定的单位和职业, 一直是以一些比较零散的工作来获取经济收入, 或者是由于身体、年龄等问题而一直没有经济来源的人群, 包括残疾人和孤寡老人等。 (3) 农民工, 农村地区群众到城市当中打工的人员称之为农民工, 农民工到城市当中工作与城市人群相比, 受到的待遇是普遍较低的, 社会人群对待他们的态度也并不是非常和善的, 他们的劳动权益经常是没有得到保护的。 (4) 提前退休的人群, 这里是指在规定退休日期之前就退休的人群, 对于提前退休的群众来说, 退休后的保障金是非常少的, 如果他们不能再就业的话是无法维持基本的生活的。经过上述的分析, 可以发现弱势群体是没有标准的划分界限的。
二、当前劳动法领域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措施
(一) 劳动法对女性劳动人员的保护
为了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利的实现, 《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我国的《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规定对妇女的劳动权益的保护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对违反劳动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 《劳动法》第95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 造成损害的, "承担赔偿责任".
(二) 劳动法对残疾人的保护措施
对于残疾人的保护, 劳动法领域主要是对残疾人给予就业工作方面的支持。我国劳动法律当中规定, 就业单位要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对待患有残疾的工作人员, 而且国家对残疾人就业会给予很大的帮助, 会主动的帮助残疾人进行就业, 政府部门会统计负责区域的残疾人数量, 对有能力就业的残疾人安排相应的就业单位, 让残疾人能够通过劳动获得经济收益。会要求地方的单位或企业安排残疾人进行就业, 但是在就业期间人如果残疾人没有与就业单位签署相应的劳务合同的话, 在残疾人劳动权益受损时, 没有明确的劳动法律可以帮助他们进行维权。
(三) 劳动法对下岗人员的保护措施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 为了促进我国经济顺利的转型, 有大批的下岗人员出现, 这是我国发展的必然现象。劳动法领域对于下岗人员的保护是从两方面进行的, 一方面对下岗人员提供相应的生活保障, 会有社会保险政策为下岗人员提供一些经济上的补助, 能够帮助下岗人员缓解下岗后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是帮助下岗人员进行再就业, 相关的部门会为下岗人员提供就业岗位, 鼓励下岗人员再次进行就业, 从而帮助下岗人员获得长期的经济来源。因而劳动法领域对于下岗人员也是采取帮助扶持的策略进行保护的。
(四) 劳动法对农民工的保护策略
农民工到城市当中打工生存, 他们的劳动权益并没有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 在劳动法律文件当中, 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条例是能够对他们的劳动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的, 这就是导致近些年我国农民工讨要薪水的社会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 因而企业经常会拖欠农民工钱款, 甚至是就不支付相应的钱款了。这是我国劳动法当中存在的不足, 也是引起笔者对当前劳动法领域弱势群体维权问题深思的原因之一。
三、有关于当前劳动法领域对弱势群体维权问题的相关建议
(一) 要针对弱势群体维权问题完善劳动法
目前, 我国的劳动法当中没有专门的有关于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法规, 导致弱势群体在进行维权时, 没有相应的法律可以作为依据, 弱势群体本身与其他正常的人群来说就是处于比较弱势的一种地位, 如果再没有法律的保护, 那么他们将永远无法脱离困境。因此要针对弱势群体, 建立相应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条例, 让弱势群体的劳动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 调整有关于弱势群体维权的相关制度
现阶段的弱势群体劳动维权事件当中, 有两个比较突出的现象。第一, 相关的维权管理人员在处理弱势群体的维权纠纷案件的过程当中, 很少有站在弱势群体角度进行处理的人员, 都是以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的原则进行处理, 最终导致弱势群体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针对这一情况要强化执法人员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意识, 要对弱势群体负责, 为他们解决问题, 维护他们的权益。第二, 是法院对劳动权益纠纷事件的受理费统一是10元, 这样侵害弱势群体的企业会利用起诉的方式来拖延时间, 延后对弱势群体支付的费用期限, 导致弱势群体维权的道路漫长而艰辛, 非常耗费弱势群体的精力。针对这种情况, 可以在劳动者起诉时收10元, 而企业起诉时收取案件涉及钱款的几倍当做受理费, 如果上诉企业败诉要加大企业需要支付的赔偿款金额。
(三) 政府部门加强对弱势群体劳动保护的力度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除了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外, 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 加大对弱势群体劳动权益的保护力度。首先, 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劳动权益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 保证劳动权益管理部门能够切实为社会群众办实事, 帮助弱势群体维权, 同时要在劳动权益保护部门当中强调, 弱势群体是权益保护的重点关注对象, 在处理权益维护案件时, 如果涉及到弱势群体, 就要将弱势群体的群益保护放在首位, 然后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平公正的处理。其次, 政府部门要积极参与到弱势群体扶持政策的实施当中, 要增加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措施, 在帮助弱势群体进行再就业时, 除了为他们提供就业机会以外, 可以开展就业培训活动, 针对弱势群体的基本情况, 帮助他们学习一技之长, 学习相关职业的知识和技能, 这样才能帮助他们在社会当中获得长久的发展, 有脱离弱势群体的希望, 能够自给自足。还有, 要对侵害弱势群体的用人单位和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 制定相关的处罚策略, 减少弱势群体权益受到侵害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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