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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如何完善《合同法》中诚实信用体系的构建

发布时间:2019-09-29

  摘要:法治社会不断发展, 依法治国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 《合同法》的地位日趋提升, 诚实信用原则越发被社会重视。新时期, 诚实信用原则被赋予体现时代精神的新内涵。本文意在把握《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剖析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合同法》中诚实信用体系的构建, 以期更好为市场经济服务。

  关键词:《合同法》; 诚实信用原则; 措施;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秉持诚实, 恪守承诺”.此条不但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总则》中的地位, 还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道德规范---诚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自古就存有严守契约的精神。“君子一言, 驷马难追”、“遵守诺言, 践行成约”等谚语构成了诚实信用精神的文化基础。诚实信用原则是对伦理观念的法律确认, 双方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对其加以规避和排除。诚信是最基本的商业精神和最低限度的商业道德, 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

  (一)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成为合同义务的来源

  诚实信用原则的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签订并履行的过程中, 双方当事人将其付诸实际时必须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义务, 如合同履行前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后的保密、通知义务等。诚实信用原则的附随义务是履行合同得以实现的前提, 也是形成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 它贯穿于合同交易的始终。

  第一, 合同磋商阶段。当事人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严守诺言, 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买方按合同要求准备金额, 卖方依合同内容准备标的物;第二,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买方以方便卖方的方式支付大额款项。卖方在接到买方付款后要及时告知交易标的最新状态。第三, 双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致使双方利益受到损害时, 应允许双方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虽然我国《合同法》当前并不承认情势变更制度, 但笔者认为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当中可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判案依据, 有关具体问题期待法律做出详细规定。第四, 当事人对合同内容产生争议时, 在无其他特殊约定的情况下,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做出解释并履行义务。第五, 一方因为某种原因确实需要提前履行合同, 履行合同以后对另一方并无利益损害时, 另一方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无故拒绝一方合理地提前履约。第六,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处理矛盾, 主动承担各自应该承担的损失, 避免双方损失进一步扩大。

  (二) 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官处理合同案件的重要依据

  1. 填补《合同法》漏洞的功能

  法律的滞后性导致《合同法》在应用过程中难免有未能覆盖的领域。填补合同法漏洞具体表现:第一, 合同履行过程中填补合同遗漏内容。在适用《合同法》62、63条仍不能解决问题时, 适用该原则处理。第二, 对模棱两可的合同条款内容加以确定。在现实交易过程中, 交易习惯和法律规定会同时出现在合同内容中,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弥补法律的不周延性和交易习惯的不确定性。

  2. 解释和平衡的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从宏观上指导合同双方的行为, 不会具体规定可为与不可为的内容。在合同法规定不明确时, 司法工作人员应依据诚实、公平的观念来解释、适用《合同法》;交易主体在追求利益时常有冲突发生, 诚实信用原则在解决利益冲突时表体现出平衡功能。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应用过程中的困境

  无诚则不信, 无信则不诚。特别是在《合同法》中更加注重诚信的作用。当前社会经济纠纷中普遍存在“判决容易执行难”的失信问题, 诚实信用原则如何在《合同法》中发挥其真正价值值得深思。

  第一, 《合同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过于宽泛。原则具有指导性, 诚实信用原则也不例外。《合同法》面对失信问题, 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时适用法律规定, 没有具体法律条文时只能道德谴责, 惩罚效果大打折扣。适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在解决失信问题时前者比后者具有更大的确定性。法官审理诚实信用原则案件中, 适用法律规则所达到的效果远远胜于运用法律原则, 此举使得《合同法》在面对诚信问题时更多的趋向诚信规则而非原则。

  第二, 诚实守信原则在《合同法》中存有滥用的风险。诚实信用原则的宽泛导致案件审判过程过于自由。缺少明确法律条文支持的诚实信用原则案件在审判的过程中, 法官极易使用自由裁量权, 个人主观因素大于客观因素。加之法官之间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储备、综合素质参差不齐, 有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发生, 这与《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所蕴涵的精神相悖。

  四、完善《合同法》中诚实守信原则问题的措施

  (一) 构建行之有效的失信惩戒制度

  诚实守信事关交易成败, 尤其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 经济贸易过程中双方面临的利益矛盾越多, 说明诚实守信原则越需要被重视。经济发展过程中失信行为在造就了一大批“老赖”, 他们以各种方式转移自己的财产、伪造债权债务关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基于上述情况, 失信惩戒制度必须做到“快、准、狠”.“快”就是要加快征信系统全覆盖, 在合法的范围内公开失信人的信息。此举即可防止被执行人和法院捉迷藏, 又可给社会公众一个关于失信主体的信用参考。“准”就是失信惩戒制度要以各级政府作为执行机构, 明确失信惩戒的主管部门, 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并限制失信者的银行贷款, 各类创业优惠政策等福利。“狠”就是要确保失信者长时间受到社会性的全面惩罚, 惩戒的严重程度不仅明显使失信行为得不尝失而且要做到震撼潜在的失信群体。同时, 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其划分等级, 严格按照法定年限公布失信主体信息。失信主体在接受了足够的惩罚后有积极的悔改行为, 允许其重新建立信用记录。

  (二) 规范自由裁量权, 营造诚实守信文化氛围

  法院和仲裁机构如何规范操作自由裁量权, 营造诚实守信文化氛围, 笔者拟从三个方面进行说明。第一, 定期复查案件避免权力滥用。法官在审理《合同法》中有关诚实信用原则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更要注意审判结果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要求法官们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给予充分的法理论证, 并结合具体案件给出公正的结果。年终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进行复查, 避免滥用职权。第二, 保障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做好预防工作。一旦发生法官滥用职权的问题, 需启动必要的司法措施及时补救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害, 并对相关法官依据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的处罚。第三, 营造诚实守信文化氛围。对失信者进行诚信教育, 屡教不改者对其享受的社会福利进行必要的限制;诚信文化宣传进社区、进校园, 打造诚信社区、诚信校园, 着力培养健康积极的社会诚信文化氛围;强化公众意识, 使得诚实守信变成大众普遍接受的自律行为和他律行为, 将诚实守信原则的真正价值内化于心, 外化于行。

  五、结语

  《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维护合同双方利益的基础, 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深层次挖掘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价值即有利于理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也利于法院和仲裁机构依法审判、仲裁, 提升司法公信力, 为新时代转型时期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王泽鉴。民法思维[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5.
  [2]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6.
  [3]孔盈枫。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再探究--由“帝王条款”引发的思考[J].法制博览, 2018, 09 (下) :144-146.
  [4]宋永超。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法制与社会, 2018, 5 (中) :13-14.
  [5]胡一妮。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D].辽宁:沈阳工业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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