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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地区加强商品房价格监管的做法及启发

发布时间:2019-09-29
  住房作为事关民生的特殊重要商品,其价格直接关系到每位购房者的切身利益。针对近年来楼盘销售矛盾纠纷多、购房者投诉多、部分开发商明码标价不规范以及价外搭车收费现象频繁发生等情况,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贺兰县积极加强商品房价格监管,在指导和规范房地产行业价格行为方面扎扎实实开展了大量工作,维护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社会各方好评。
  据统计,今年两县责令开发商退还购房者多收价款合计1200多万元,罚款19万元。

  一、基本做法

  (一)及时汇报、赢得主动是快速查办案件的保证。房地产行业是地方政府支柱产业,对当地经济发展起着重要推动作用,这也给查处房地产开发商带来很大难度。今年,两县价格监督检查所创新工作模式,在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工作、取得房地产开发商违规行为的证据之后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汇报,取得县领导的肯定和支持,在时间上争取到了主动权,为快速查办案件提供了基本保证。
  (二)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是顺利查办案件的基础。从平罗县、贺兰县查处的情况看,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价外收费。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限电视、国家规定执行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推行的部品部件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部分开发商违反了此项规定,在房价外加收采暖用壁挂炉费用、天然气入户费、有限电视入户费。
  二是自立项目收费,部分开发商自立项目向购房者收取预收办证费。
  三是商品房销售价格高于备案公示价。个别房地产开发商违反《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以高于明码标价所标示的价格销售”的规定,销售价格高于商品房备案公示价。两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分别对房地产开发商进行了责令退款和罚款处理。
  (三)多方沟通,审慎定案是成功查办案件的保障。在查处开发商价外收取采暖用壁挂炉费用的案件中,开发商认为《宁夏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中未明确规定采暖用壁挂炉属于商品房配套的基础设施,因此在房价之外再另外收取壁挂炉费用不属于违规行为。
  为了审慎处理案件,准确把握政策,平罗县价检所及时与自治区物价局业务处室联系,上报《平罗县请求明确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中包含采暖用壁挂炉的请示》,自治区物价局收到请示后立即下发了《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平罗县请求明确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中包含采暖用壁挂炉的请示〉的答复》,明确了壁挂炉属于供热配套设施,使开发商心服口服。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平罗县还积极与县人大、纪委、监察部门沟通,汇报案件查处最新进展,在检查、定性、清退过程中引入多方监督机制,为成功查办案件打下坚实基础。
  (四)充分取证、程序合法是准确查办案件的根本。此次房地产专项检查涉案金额较大,社会波及面较多,因此两县价格监管机构严格按照“职权法宝、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办案方针,充分取证,反复研究案件每个细节,认真制作办案文书,确保办成铁案,提高执法威慑力。平罗县将开发商违规行为形成汇报材料之后先交当地法制办严格审核再进行处理,以确保整个案件无懈可击。
  (五)加强指导.、树立典范是规范收费行为的手段。贺兰县一直将规范房地产开发商收费行为作为价格监管工作的重点来抓,自2010年开始,每年都开展房地产收费专项检查。今年3月,贺兰县召集全县43家房地产开发商举办了一次现场观摩会,统一组织参会代表乘坐县价格主管部门租用的大巴车观摩三家明码标价做得较好的房地产公司示范点,交流工作经验。
  为了方便开发商办理价格备案流程,贺兰县价检所为县里所有房地产公司的项目经理和办理价格备案的工作人员建立了QQ群,在群里共享了房地产价格备案所需的所有资料,并附有详细说明,为规范当地房地产开发商价格行为作出积极有益的探索。

  二、几点启示

  基层物价工作与广大群众面对面,直接干的是“稳物价,保民生”的具体工作。只有倾力打造好民生物价工程,才能让各级政府和广大群众了解价格法规,理解价格主管部门,支持价格工作,树立价格主管部门良好执法形象。
  平罗县、贺兰县的做法就充分体现了基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用心为人民服务的风采,为我区各县(区)基层价格监管部门创新工作提供了新思路,新办法,具体讲,有以下几点启示:
  (一)从经验习惯、思维定式中解放出来,解决“不能为”的问题。从我区实际看,经过前几轮次机构改革,很多基层价格主管部门成为二级局、挂牌局,部门地位低,执法人员少,开展市场监管工作缺乏权威性,对价格违法行为难以查处,市场价格监管更是难以到位。但是平罗县和贺兰县查处房地产开发商的案件让我们看到,只要从思想上打破按图索骥,亦步亦趋的传统工作方法,拓展思路、开动脑筋、肯下功夫、肯花精力,积极探索出一条“跳出价格抓价格”的新路子来,基层价格监管部门一样可以有所作为。
  (二)从局部圈圈、自我封闭中解放出来,解决“不会为”的问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是近几年基层价格主管部门新涉入的领域,在价格监管方面没有经验借鉴。如果依然按照之前检查、定性、处理、收缴的方式来面对新问题也未尝不可,但是基层实际工作中“检查难、处理难、收缴难”的三难问题依然存在,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要不断探索新方式、新方法,才能加大执法力度,提升办案效果。
  (三)从畏难情绪、缩手缩脚中解放出来,解决“不敢为”的问题。目前,房地产开发商在地方经济发展中处于支柱性地位,具有广泛的社会关系,基层价格监管部门只有敢于碰硬,敢于顶住来自社会各方压力,才能啃下房地产开发商违规收费这块硬骨头。
  实践证明,思路决定出路,只有紧紧抓住社会反映强烈、百姓关注的热点价格问题作为突破口,基层价格监管部门才能不断创新,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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